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實施《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裁量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區)交通運輸局,省交通執法總隊:
為提高《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適用的準確性,進一步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運用,現將《福建省實施<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裁量意見(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2019年12月23日
福建省實施《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裁量意見(試行)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有關規定的適用和實施,保障和監督交通運輸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行政處罰法》中的一般程序規定,依法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要求舉行聽證等合法權利。
第三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中的“1年內”是指從初次領取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證,下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以立案時道路運輸企業所有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貨運車輛總數為準。
第四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應當由車籍地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實施時應同步抄告同級交通運輸許可機構。
第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貨運車輛違法超限超載信息的采集、統計、抄告、接收和反饋。
車籍地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接到外省執法機構違法超限超載信息抄告時,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違法貨運車輛信息錄入福建省交通綜合行政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對不屬于本轄區本部門職責范圍或者抄送信息缺失、有誤的信息,應當退回抄告單位,并說明
本省違法發生地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查處的違法貨運車輛信息(含交通公安聯合執法的案件)錄入福建省交通綜合行政執法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節 責令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
第六條 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作出責令貨運車輛駕駛人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行政處罰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明確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具體期限,并在當事人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中適當位置或許可系統中注明。
第七條 責令貨運車輛駕駛人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具體期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4次以上6次以下的,責令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期限不超過10日;
(2)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6次以上8以下次的,責令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期限11至20日;
(3)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8次以上的,責令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期限21至30日。
第八條 貨運車輛駕駛人在被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期間,違反行政處罰決定繼續從事營業性運輸作業(含客運)的,視為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從事運輸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貨運車輛駕駛人在被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期間,交通運輸許可機構不再受理其提出的補(換)發從業資格證等相關業務。
第三節 責令停業整頓
第九條 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作出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行政處罰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明確停業整頓具體期限及要求,停業整頓業務范圍僅限于道路貨物運輸。停業整頓期間,交通運輸許可機構不再受理道路運輸企業申請新增貨運運力等相關貨運業務。
第十條 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具體期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數占企業貨運車輛總數超過10%未達30%的,停業整頓期限不超過10日;
(2)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數占企業貨運車輛總數30%以上50%以下的,停業整頓期限11至20日;
(3)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數占企業貨運車輛總數50%以上70%以下的,停業整頓期限不超過21至30日。
第十一條 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使用1年內1次以上違法超限超載記錄的貨運車輛從事營業性運輸;
(2)不得安排或聘用1年內2次以上違法超限超載記錄的駕駛從業人從事營業性運輸;
(3)組織1年內有違法超限運輸記錄的貨運車輛駕駛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停業整頓期間,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對相關貨運車輛營運證及貨運車輛駕駛人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進行集中封存保管(營運證已被依法吊銷、貨運車輛駕駛人已被辭退或解聘的除外)。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期限屆滿前,應向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書面報告停業整頓情況并附相關資料。必要時,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可對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況進行抽查。
第四節 吊銷車輛營運證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作出吊銷車輛營運證行政處罰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收回違規貨運車輛營運證正(副)本,無法收回的由交通運輸許可機構公告注銷并登記。
第十四條 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作出吊銷道路運輸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行政處罰的,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范圍僅限于道路貨物運輸部分。
第十五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主要包括:
(1)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70%;
(2)1年內被責令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貨運車輛駕駛人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駕駛人總數70%的;
(3)未按規定時間及要求停業整頓的;
(4)1年周期內已被依法停業整頓1次,又達到被停業整頓情形的;
(4)發生違法超限運輸導致公路、公路橋梁、公路毀損造成重大損失的;
(5)其他依法應當吊銷經營許可的情形。
第十六條 被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企業,再次申請相應范圍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五節 其他
第十七條 本意見規定的“超過”、“以下”不包括本數;“以上”、“不超過”包括本數。
第十八條 《福建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相關內容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第十九條 本意見由福建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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